​河南省加快推进“双替代”供暖实施方案

2019/10/30 9:14:08 作者:管理员


河南省加快推进“双替代”供暖实施方案

 

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根据《“三散”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豫环攻坚办〔2019102 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关于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减少大气污染为立足点,积极推进“双替代”工作。坚持先点后面、先北后南,以大气污染防治通道和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城市为重点,兼顾豫东、豫南等非重点区域城市,积极有序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因能制宜,结合电力和天然气供应情况,合理选择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供暖方式,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积极稳妥推进;坚持统筹规划、整村整乡推进,将划定的“禁煤区”作为“双替代”供暖推进重点,疏堵结合,不断扩大“双替代”覆盖范围,巩固散煤治理成果,提高清洁能源供暖比重。

 

二、工作目标

2019 年采暖季前,全省北方地区(不包括南阳市及邓州市、信阳市及固始县,下同)力争完成“双替代”供暖 200 万户,其中,“电代煤”供暖 180 万户,“气代煤”供暖 20 万户。“禁煤区(含洁净型煤,下同)”外“双替代”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含南阳市、信阳市平原地区)采用洁净型煤等清洁取暖方式作为临时性过渡取暖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通道和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城市完成“双替代”供暖160.7万户,平原地区农村实现散煤(含洁净型煤)取暖基本“清零”,其中,郑州、开封、新乡、鹤壁等第一批国家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完成试点任务,实现散煤取暖(含洁净型煤)“清零”;非重点区域城市完成“双替代”供暖 39.3 万户。南阳、信阳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双替代”供暖工作,推进当地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地具体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情况见附件。

 

三、重点任务

(一)抓紧调整年度工作方案。各省辖市政府要根据本次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抓紧组织当地发展改革、住建、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及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按照“整村整乡推进”的工作要求,尽快调整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将年度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细化时间节点,明确责任人。本实施方案下发 15 天内,各地要完成年度方案调整工作,并将调整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二)尽快完成“确村确户”工作。各省辖市政府要把“确村确户”作为推进“双替代”工作的重要内容,在集中供热范围外,重点在广大农村地区,结合电力、天然气供应情况,尽快完成“双替代”供暖“确村确户”工作,对居民供暖要明确到具体村庄(社区)和居民户,明确电能和天然气供暖的方式。“双替代”覆盖不到、使用洁净型煤作为临时性过渡取暖措施的地区,也要做好“确村确户”工作。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和增量、“电代煤”与“气代煤”的关系,原则上一个村庄选择一种替代方式,避免重复替代。本方案下发 15 天内,各地要在保持前期已完成“确村确户”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完成新增用户和洁净型煤临时性过渡存量用户的“确村确户”工作。各地要建立“双替代”供暖“确村确户”大数据台账,并纳入河南能源大数据应用中心管理。(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加快推进“电代煤”供暖。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外电力供应有保障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空气源热风机、蓄热式电暖器、电空调等分散式电能供暖。以人口相对集中的中心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含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安置区)和新型农村社区等为重点,加快推广水源、空气源等热泵技术和“空气源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模式,建设一批分布式电

供暖项目。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强指导和统筹协调,积极组织当地供电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热力公司及电能替代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等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电能供暖工作。(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四)加大力度推进“气代煤”供暖。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外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供用气双方要抓紧签订合同,确保气源供应。在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农村地区,加大力度推广燃气壁挂炉等分散式天然气供暖;其他建筑因地制宜建设燃气锅炉房等小型集中供暖、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项目。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强指导和统筹协调,积极组织当地城镇燃气企业、热力公司等共同参与天然气供暖工作。承担“气代煤”改造任务的燃气企业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并报各级政府备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监督,将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五)同步推进社会福利场所“双替代”供暖。对农村地区的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场所要同步实施清洁取暖,结合当地天然气和电力供应情况,采用经济适用的供暖方式进行散煤取暖替代。各地民政部门要摸清底数,对需要实施“双替代”的社会福利场所建档立卡纳入各地新增“确村确户”清单,落实福利政策待遇和资金,并组织实施“双替代”供暖改造。(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六)扩大“禁煤区”覆盖范围。各省辖市政府要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2019  月底前,对辖区内纳入“双替代”供暖改造计划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全部划定为“禁煤区”,完成“双替代”供暖改造后,实现散煤(含洁净型煤)取暖“清零”;要加快推进城镇集中供热建设,并向城乡结合部延伸,对集中供热暂时不能覆盖的区域,由县(市、区)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和资源条件,自行组织实施电能、燃气、地热等清洁能源替代。(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七)全面加强散煤治理。各地要集中力量推进散煤治理,优先以县(区)或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持续组织开展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加强煤炭产销用环节监管力度,严禁在“禁煤区”生产、销售、使用散煤(含洁净型煤),进一步巩固“双替代”成果。在不具备散煤取暖改造条件的非重点区域的农村地区和南阳、信阳市的平原地区,要采用洁净型煤等清洁取暖方式作为临时性取暖措施替代散煤。加大洁净型煤抽检频次,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洁净型煤行为。(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八)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全省“气代煤”供暖质量安全和运行安全工作,指导规范各地按照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推进“气代煤”供暖。各省辖市政府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要建立台账,逐一销户,限时整改到位。(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已经取得中央财政支持的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试点方案要求,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加大向农村地区资金补贴倾斜力度。省级财政按照“补设备不补运行”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双替代”取暖设备购置补贴,加大对未获中央奖补资金的非重点城市支持力度,并适当向财政困难的市(县)倾斜。各级财政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政策措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双替代”供暖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利用上级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等特困群体负责兜底,确保居民取暖装得起、用得起。对确需使用洁净型煤作为冬季取暖临时性过渡措施的,各地要对照洁净型煤“确村确户”清单,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配送,对使用洁净型煤的农村地区居民给予补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南阳、信阳市自行推广的“双替代”任务,由省财政根据工作成效采取后奖补方式适时给予支持。各省辖市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 2019 年“双替代”供暖设备(产品)目录,选用合格适用的“双替代”供暖产品;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中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市县负担资金足额到位,并及时发放到户。各级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踪问效,加大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双替代”供暖工作全部完成后,对先进省辖市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计厅等参与;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完善价格支持政策。供暖期“双替代”用户取暖电量(一个采暖季上限为 3000 度)和气量,暂按第一档阶梯电价、气价执行,取暖以外的电量气量,计入居民生活用电用气,继续执行阶梯电价、气价。全面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居民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居民充分利用谷段电价采暖;扩大清洁取暖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政策支持范围,对“禁煤区”覆盖范围内已经自行购买电取暖设备的存量电取暖用户,在承诺冬季不再使用燃煤取暖的前提下,与建档立卡“电代煤”用户一并纳入电能替代“打包交易”,享受每度电降低 0.15 元的取暖电价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电力公司等参与;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三)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各地要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强联审联批,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城乡规划中保障“双替代”供暖项目配套供应设施线路走廊和站址用地,帮助建设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设施保护等工作,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双替代”供暖的需要。(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四)加强电力供应保障。省电力公司要结合各地“电代煤”供暖“确村确户”情况,核实工程量,制定“电代煤”电网改造方案和项目台账,分省辖市报地方政府备案,并安排专项资金,提前实施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或扩容改造,确保“电代煤”用户用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纳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开辟电能替代项目业扩报装“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主动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同时,加强配电设施隐患排查和运维管控,对“电代煤”区域配电设施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查整改,加强用户用电异常情况监测,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切实保障“电代煤”供暖用户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省电力公司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参与;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五)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大与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供气企业协调衔接力度,做好“气代煤”新增用气的气源保障工作。各地要督促相关燃气企业加快进村入户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确保达到供气条件。各地要切实履行保障民生用气主体责任,将民生用气全部纳入合同管理,健全冬季天然气稳定供应应急保障机制,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各地要加强信用管理,对“双替代”供暖用户相关设备安装后,在采暖季到来之前,不能实现供气,以及在采暖季期间,不能保障“双替代”供暖用户采暖用气足额供应的企业,纳入失信信息记录,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油气企业等参与;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落实)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要对“双替代”供暖工作统筹协调,采取调度通报、联合检查、奖惩问责等方式大力推进,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省辖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双替代”供暖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调机构,明确责任分工,逐级压实责任,抓好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双替代”供暖工作综合协调、方案制定、电力及天然气供应保障等,确保“双替代”工作扎实有效推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做好洁净型煤供应保障和洁净型煤临时性过渡存量用户的“确村确户”等工作,确保应供尽供、质量可靠、价格稳定。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财政支持政策,督促市县落实财政资金并加强监管使用,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双替代”工作进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禁煤区”划定,加强与生态环境部沟通汇报并争取支持等,确保“禁煤区”边界准确清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推进集中供热改造、“气代煤”供暖工程质量安全和运行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建设。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协调落实变电站、天然气储气设施等新增用地指标保障,确保“双替代”工程用地需求。省民政厅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双替代”供暖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福利机构人员温暖过冬。省审计厅负责财政资金的跟踪审计等,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散煤产销用环节监管治理等,确保“禁煤区”内散煤“清零”。省电力公司负责电供暖用户配套电网建设及电力运行维护,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日常调度。对“双替代”工作实行周调度制度,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强跟踪检查和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并明确单位和专人负责信息报送,每周五报送本周工作推进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动态掌握各省辖市进展情况,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及时帮助协调解决。调度结果报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并定期通报各地。

(四)加强指导服务。将“双替代”供暖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检查范围,对不能按期完成节点任务的地市进行通报,并根据情况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进度严重滞后的,予以严肃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要组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新闻媒体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双替代”供暖重要意义、政策等,倡导新型绿色低碳生活理念和能源消费方式。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供电、供气、设备厂商等入村入户发放明白卡,宣传取暖设备补贴、电价、气价等惠民措施和用电用气常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禁煤区”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提升居民对禁煤工作的配合度。各级各部门要迅速形成宣传热潮,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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